引言: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是消费者网购的“后悔权”,但很多人疑惑:商品拆封、试用后是否影响退货?法律对“商品完好”是如何界定的?辽宁隆嘉律师事务所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为您厘清。
【隆嘉律师解析】
1.法律原则: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,前提是“商品完好”。
2.“商品完好”的标准: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,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而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,又不影响商品完好的,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。
3.如何认定“不影响商品完好”: 一般指商品本身、配件、商标标识、保修卡等齐全;消费者仅对商品进行功能性调试、试穿试用,未造成商品价值显著贬损的。例如:试穿衣服未剪吊牌、未弄脏;开封检查电子产品功能无损。
4.不适用情形: 定作的商品、鲜活易腐的、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、报纸期刊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。另外,一经激活或使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(如手机、电脑激活后),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,也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。
维权提示: 若商家以“已拆封”为由无理拒绝,消费者可向平台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(12315)举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