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:小陈租住一套房屋,租期两年。刚住半年,房东突然通知房子卖了,要求他一个月内搬离。新房东也前来催促,称“我是房主,租赁合同与我无关”。
隆嘉解析:
1.核心法理:“买卖不破租赁”是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五条明确的原则。即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,新房东须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。
2.行权条件:该原则保护的是“先租赁后买卖”的情形。原租赁合同必须有效,且租客仍在合同期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。
3.例外情况:如果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并因抵押权实现发生所有权变动,或出租前已被法院查封,则不适用此原则。
隆嘉建议:租客遇到此类情况,应明确告知新房东法律规定,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至租期届满。若遭强制清退,可向法院起诉,要求确认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赔偿损失。同时,确保自己的租赁合同备案登记,更能有效对抗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