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简介:
李先生遛狗时为其拴了狗绳。邻居小孩小刚(8岁)见到小狗后十分兴奋,不顾李先生“不要靠近,它会紧张”的提醒,持续用树枝逗弄、追赶小狗。小狗被激怒后挣脱牵引,将小刚咬伤。小刚父母要求李先生承担全部医疗费,李先生则认为小刚及其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。
【争议焦点】
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,但损害是因被侵权人重大过错造成的,责任如何划分?
【法院判决】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,未管理好动物(虽拴绳但仍被挣脱)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但小刚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,小刚本人不听劝阻故意逗弄动物,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,存在重大过错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,可以减轻李先生的责任。最终判决李先生承担60% 的赔偿责任,小刚的监护人自行承担40%的责任。
【隆嘉律师解析】
1.法律原则: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: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
2.“逗弄”是否构成“重大过失”: 明知动物具有一定危险性,仍不听劝阻主动实施挑逗、投打等行为,足以被认定为“重大过失”。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此类行为,反映出其监护人未尽到充分的看护和教育义务。
3.饲养人的责任边界: 即使对方有过错,饲养人也并非完全免责。法院会审查饲养人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安全管理义务,如拴缚是否牢固、是否为烈性犬戴嘴套、制止警告是否充分等。本案中李先生虽拴绳但仍被挣脱,说明管理上仍有瑕疵,故需承担主要责任。
【隆嘉提醒】
文明养犬是法定义务,拴好狗绳是底线。同时,公众也应学会与动物安全相处,尤其要教育儿童尊重动物,远离风险。一旦发生纠纷,双方应理性沟通,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。监控录像、证人证言是划分责任的关键证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