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简介:
某公司程序员小李,在连续多日下班后通过微信等软件与同事、客户沟通工作至深夜。某晚在家中通过电脑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猝死。其家属认为属于工伤,向人社局申请认定。公司则认为其是在家中休息时间发病,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不应认定为工伤。
【争议焦点】
在家线上加班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,是否属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规定的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”?
【法院判决】
经过行政诉讼,法院最终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,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。法院认为,随着工作方式的变革,“工作岗位”的认定应更加注重工作内容的实质,而非仅局限于物理上的办公地点。员工在家加班工作,是为了完成公司的任务,其期间应视为“工作时间”,家中所处空间应视为“工作岗位”的合理延伸。
【隆嘉律师解析】
1.“三工”原则的拓展: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是“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、工作原因”。本案的突破在于将对“工作场所”的理解,从传统的物理空间拓展到任何进行工作活动的虚拟或物理空间。
2.举证关键:家属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死亡时正处于“线上加班”状态,如:微信的工作聊天记录、邮件发送时间、最后处理的工作文件等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证明其死亡与工作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。
3.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,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本案情形符合该条款的立法本意。
【隆嘉提醒】
此案具有重要的警示和示范意义。它提醒用人单位应尊重员工的休息权,避免无休止的“隐形加班”。同时也提醒劳动者,要注意保留加班证据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一旦发生不幸,家属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,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