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简介:
张某驾车下班,好意免费搭载同事王某回家。途中,张某因操作不当车辆撞上护栏,导致王某身受重伤,花去医疗费数十万元。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王某向张某索赔,张某认为自己是好心帮忙,不应承担全部责任。双方协商不成,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。
【争议焦点】
“好意同乘”背景下,驾驶人是否应因自身过错对搭乘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?
【法院判决】
法院判决张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,但基于“好意同乘”的事实,酌情减轻了张某的赔偿责任(如判决承担70%-80%的责任),而非全额赔偿。
【隆嘉律师解析】
1.“好意同乘”并非免责金牌: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: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2.责任减轻的法定条件: 减轻责任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:(1)无偿;(2)搭乘的是非营运机动车;(3)驾驶员无故意或重大过失。本案中,张某虽为好意,其“操作不当”被认定为全部责任,仍需承担责任,但可依法减轻。
3.赔偿范围的例外: 即使减轻责任,对于造成对方伤残或死亡的,法院为保护生命健康权,减轻的幅度可能非常有限。相关保险(如座位险)赔付后,不足部分由驾驶员按责任比例承担。
【隆嘉提醒】
与人为善是美德,但法律风险需防范。作为驾驶员,务必遵守交规,谨慎驾驶,因为你的方向盘上不仅握着自己的安全,也握着他人的生命。建议车主投保“车上人员责任险”或额外购买“驾乘人员意外险”,给这份“好意”上一份坚实的保险,既保护他人,也保障自己。